货物进出口通关过程中涉及的单据种类繁多,由于不同单据的出具或签发部门不同,很容易出现“单单不符”的问题而影响货物通关。

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使用的单据有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两种形式,主要有: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 

(2)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条件中有字母“A”和“B”的表示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A”是入境货物通关单,“B”是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须先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关放行;入境货物一般先在入境地报检后通关放行,再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由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以很多人容易把通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的概念混淆。这里强调下,通常说的商品检验检疫证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在报关环节不需要提交给海关。 

(3)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它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两种。 
我国出口商品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通常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对方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国出口时都应该主动提交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时,若产品来自与我国签订有优惠贸易政策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申报一定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比如说来自于马来西亚的水果,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享受零关税待遇,所以要提交马来西亚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4)运输单据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无论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都必须经过海关放行环节。不同的运输方式,海关在相应不同的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表示放行相关进出口货物。对出口货物海关主要在装货单、空运运单副本联、汽车运输载货清单副本联、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第一联等运输单据上加盖放行章;进口货物主要在提货单或类似凭单上加盖放行章。承运企业只有在海关监管结束后才会实际交付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船出运。

(5)商业发票 
报关时,发票是最容易出错的单据。 进口货物报关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是由国外卖方签发的,发票的付款人是国内进口商。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无需缮制、提交进口经营单位的发票。 出口通关时提交给海关的发票是经营单位制作的。

进出口货物通关单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