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限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申报、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并提交相关单证和资料等手续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就会产生滞报金、滞纳金等费用,甚至可能被视为违规行为,影响货物的正常通关。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3)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二、特殊申报模式

1、提前申报:经海关批准,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集中申报:经海关批准,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3、两步申报:企业可分为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两步进行。这两步均需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

三、特殊货物申报

(1)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2)租赁进口货物: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的,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3)出口退运货物:
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4)减免税货物: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且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四、超期未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限的要求有哪些?